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合作伙伴申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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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天使投资在早期项目发掘和创业企业孵化中的优势,发现和培育一批高成长的初创企业,促进天使投资活动在中关村示范区的蓬勃发展,推动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41号,见附件1),开展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合作伙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机构属于专业投资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二)具有良好的风险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四)具备良好的服务所投资企业的专业能力。二、申报材料申报机构请认真填写“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合作投资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三、申报材料提交要求(一)申报机构需提交电子版申请表及纸质申报材料;(二)纸质申报材料(盖章。包括申请表及其他附件材料)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侧,封面为纸质,一式三份。(三)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年9月20日。四、受理与审核流程(一)申报机构将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申请表报送到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中关村管委会将与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机构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三)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专家推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四)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管委会网(   第三十五条设立高新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

  对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的天使投资类基金,政府可最高按80%的比例进行参股,最高出资额度不超过万元,对被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债权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类基金,政府可最高按20%的比例进行参股,最高出资额度不超过万元,对被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股权退出”的方式予以支持。

  对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支持的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可以不受以上比例与额度限制。

  第三十六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独立在高新区设立天使投资类基金、创业投资类基金。投资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数不低于5个或投资额不低于万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资本退出时,可按不超过实际投资本金损失部分的50%标准给予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政府股权投资收益组建的风险补贴及代偿资金池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对在高新区内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章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第三十八条公共技术平台是指主要针对产业链技术创新的共性技术需求,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技术支持等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主要针对创业企业发展的共性需求,提供配套式商业服务,包括信息沟通、科技咨询、交流活动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第三十九条支持对象为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一)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

  第四十条支持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内新建服务企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平台,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针对自身能力进行提升建设(如更新设备、数据库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四十二条对面向高新区内企业开放的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总量和效果,每年给予合同收入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四十三条对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1比例匹配的财政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或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1:1比例匹配的财政资金奖励。

  第十章政策申请及资金监管

  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及时兑现。

  第四十五条天津高新区管委会监察室、审计局、金融办、法制办组成监督组,审计局、金融办、法制办负责对各类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室负责受理企业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配合监督组的审核、监督工作。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反馈意见作为兑现政策的重要依据。对高新区监督组的工作不予配合的,暂停其申请各类政策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企业或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高新区各类扶持资金的,高新区将追缴其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企业、机构或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政策到期后视执行情况决定是否顺延。

  第四十八条本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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