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单

邀请函

定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单位遴选,由定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作为遴选人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合作方参加遴选,达成战略合作。

一、合作要求及遴选方式:为进一步提高定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州城投)在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经营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基建领域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定州城投的品牌,助力定州城投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参与国家、省、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更好地实现定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做出贡献,经定州市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组织国内公开遴选,现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

1.合作内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经营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基建合作

2.合作地点:河北省定州市

3.合作周期:长期

二、申请单位资格条件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资格要求:

(1)本次接受申请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

(2)申请单位(联合体各成员)必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申请单位(或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投融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能力,具有建筑、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

(4)申请单位(或联合体牵头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如为外币的按公告发布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转换);

(5)申请单位(或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本企业注册地或本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效《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申请单位(联合体各成员)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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