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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冀科外函〔〕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申报年度河北省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加快构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引领示范作用,按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10号)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年度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申报工作。根据省国合基地建设专项要求,经认定的年省级国合基地给予经费支持。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合基地申报类型
国合基地分为四种类型: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请各申报单位参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确定申报国合基地类型。
二、国合基地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2.申报单位注册时间为年1月1日(含)前,具备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管理创新等实施方案,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3.符合《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的申报条件。基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4.国(境)外合作对象须是国(境)外知名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境内外合作双方签定相关科技合作协议,协议书有效期必须涵盖项目执行期1年以上。申报时,需提供中外双方合作协议书(文本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三、国合基地认定重点支持方向
1.重点支持建设国际创新园。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导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地方特色产业,产业链条比较完整、集中的有关园区,积极开展与国(境)外政府机构、科研单位、知名企业、高校等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对产业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申报国际创新园,除符合《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外,须由申报机构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向科技厅提出申请,并将国际创新园建设列入厅市共建相关会商议题。
2.重点支持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支持有关单位、机构立足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建设或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搭建和拓展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与国外知名创新平台、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技术转移活动,促进国际优质创新资源在我省聚集,助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我省创新能力提升提供支撑。结合开展“中俄科技创新年”、“中日韩科技合作年”及落实科技出访团组国际合作成果,年优先支持对俄罗斯、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地区)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3.支持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建设。鼓励和支持我省有关单位和机构与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开展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创新平台和关键技术,或在国(境)外建设布局创新平台,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四、国合基地申报程序
1.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须填报《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附件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填报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按照《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专项评审有关程序内容要求,组织开展基地评审认定工作。
4.申报单位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要落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1号)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五、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下列材料按顺序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1册,简装,一式四份,其中1、3、4、5项必须提供,2、6、7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hbskjthzc
.2.报送相关事宜:
报送截止时间:年6月3日
报送
附件:
1.《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docx
2.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汇总表.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年4月25日
政策科普
以下内容摘自《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冀科外〔〕10号)
●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各类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载体。主要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等四种类型。
●国际创新园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创新园是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研发基地、科技产业基地、产业聚集区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科技园区的管理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企业主导建设的科技产业基地(园区)由该企业进行申请;
2.园区内主导产业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或地方特色产业,产业链条比较完整、集中;
3.研发力量比较集中、雄厚,具有国际合作研发、国外智力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能力和条件;
4.设有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相应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有完整可行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
5.与国外政府机构、知名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对产业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作用。园区内单位承担过两项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效;
6.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提高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具有高水平研发能力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或河北省所属的重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是国家或省重点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
2.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拥有较为固定并在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外合作单位,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前沿性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国际科技合作成效显著;
3.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冀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有能力拓展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著名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
4.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规划,以及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我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依法注册1年以上;
2.具有明确的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机制体制,并得到所在地区政策、资金、条件环境等方面的支持;
3.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与国外相关科技园区、知名科技研发或服务机构建有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服务;
4.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对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是指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相关行业和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示范影响力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或以产学研结合模式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能够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和内容;
2.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同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占有较高比重;
3.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引进国外专业人才,成功实施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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